国内首份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官方规范性文件曝光,涉23项

日期:2017-04-12

转载自: 消费金融行业资讯

4月11日消息,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上周五(4月7日)向会员单位下发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消费金融(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据介绍,《征求意见稿》主要适用于从事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各类从业机构,对该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提出具体要求。这意味着国内首份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官方规范性文件即将面世。

据曝光的资料来看,《征求意见稿》定义并规范了23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21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产品业务等2大方面披露信息。

就信披的具体事项而言,《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应当披露: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所依据的牌照、牌照颁发单位及时间;需对贷款合同/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和潜在重大不利条款进行解释说明,让出普通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收费项目与计算标准,对于产品的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账户安全知识和风险提示,应特别注意对消费者信用风险的提示,违约时面临的各类不利后果,例如征信损失等。

此外,在业务运营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应针对客户的催收方法和流程以及客户的征信报送情况等信息进行披露。

协会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表示,希望通过信息披露,一方面促使从业机构客观开展信息披露,对息费定价进行重点提示,客观宣传产品,履行消费者教育义务;另一方面也促使消费者主动了解相关服务和产品合同条款,评估自身还款能力,避免因过度负债造成征信污点和经济损失。

协会还表示,考虑到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从机构主要以自有资金开展业务,与P2P等涉及从公众吸收资金的运作模式不同,因此其信息披露应当以适度披露为主。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信用销售、本金、延后支付、分期支付等关键术语进行了定义。其中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具有相关许可(或登记备案)的从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机构)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介质,向消费者提供以消费为目的信贷服务及信用销售服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了4项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披露信息,以穿透式为原则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误导,不得夸大事实。

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消费金融》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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